广西9月1日起生活及工地噪声污染将由城管执法处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原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其中,明确了在建设工地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经营者不在指定区域经营,还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影响交通或者影响他人生产生活,责令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对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责令不改正的,责令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扣押运输车辆。

《条例》明确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此外,在执法文书送达方面,《条例》规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还应当签订确认书。针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的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逃避、规避送达这类情形下的适用方法等。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方面,一旦发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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